近日,山西省连续发生多起小煤矿瓦斯爆炸重大事故,造成近百人死亡的悲剧。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在11月26日举行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议上,要求各地认真进行煤矿督察和安全行政执法,迅速扭转事故多发的势头,坚决遏制煤矿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众所周知,国家在发展采矿事业中,一向十分重视煤矿生产安全。为了确保采矿事业顺利和矿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早在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违反该法有关规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后,为了更好地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事业的发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专门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同时,在分则中就矿山建设的安全问题、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问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问题、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其中还特别强调了要对瓦斯爆炸等隐患必须采取预防措施。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煤矿资源开采的有关事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依照该法,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各种违法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也一直将其中严重违法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针对近些年实施有关采矿法律不尽人意的问题屡屡发生,国务院在今年9月又一次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所有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四证”不全的和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矿,必须在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部关闭。
那么,为什么至今还有不少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甚至是非法的小煤矿矿主,竟然敢于无视国法,仍然要继续违法开采煤矿,并且能够得以进行违法开采?山西省发生的这几起小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都是发生在国务院最近发出有关通知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个人或者局部经济利益
高度膨胀的结果
一些不想花大成本却想发大财的人或者部门,他们明白只有冒着牺牲矿工健康乃至性命的危险,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投入,才能得到最大利润。这样,一些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小煤矿,不断发生瓦斯爆炸、坍方等严重事故,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灾难。
对此,职能部门必须经常对矿主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必要性的教育;必须实行天天检查矿区安全问题制度,人员明确分工,具体责任落实到人。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家矿产资源不应有的流失,而且能够真正防止煤矿发生重大事故。
■执法队伍不纯,为腐败提供滋生土壤
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有些制度还不够十分完善,有的领导或者职能部门的干部,不仅对市场经济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更缺少竞争的经验,而且他们的道德素质水平较低,为了个人或者子孙享乐,怕手中的权力过期作废,将国法置之脑后,千方百计地利用现有的权力谋求私利。因此,他们很容易成为一些违法分子施放糖衣炮弹所寻觅的对象,成了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心骨和开路先锋。
对此,各级执法部门必须严把进人关,切实保证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忠于职守;实行严格的开门考核制度,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
■地方财政过分依赖的结果
如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些乡政府或者县政府,没有很好地根据国家给予的好政策发展本地经济,所以常常财政收入吃紧,甚至在有时入不敷出。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维持财政支出,或者为了解决某个地区脱贫,往往将通过施行某种恶性循环罚款或者非法利用本地某种资源当做法宝。有的领导或者职能部门只要有人能够给钱,即使是非法开矿采煤,即使生产存在严重的隐患,也不予以查处,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例行检查只做表面文章,实际在暗中保护。
但是,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的这种纵容违法行为,无视人民生命安全的行为,却大都是在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帜下进行的。这种状况,无形中为有的执法干部顺利实现职权寻租提供了机会,为行贿者违法行为提供合法化的根据。鉴于这方面的实质原因,成了不安全小煤矿诞生的催化剂,成了非法开矿泛滥、某些煤矿采矿无视安全生产的理由,有令可以不行的后台和支柱,从而大大加剧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从根本上说,如果地方政府能够确实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发展本地经济,就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和重演。
因此,有此问题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应立即进行认真整顿,清除发展经济中的错误指导思想,并且要依法查处责任人,清除不称职人员。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将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责任制中,中央要积极帮助地方政府树立正确发展经济的观念,并协助其找出发展经济的正路。
■有关领导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工作不深入
有的地方领导常常以工作忙为由,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只是落实在会议上,作了传达就万事大吉了,至于执行的真实情况如何,却很少过问。特别是对于这种有关人民生命的顽症,一方领导,尤其是有的主管领导很少直接检查落实的具体情况,往往听听汇报了事,至于汇报的情况是否真实又不及时进行核实。在许多情况下,是在发生严重问题或者是问题成堆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时候,才将其提到议事日程。我们党明确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就是要担当领导职务的人,必须首先想到并要做到为人民谋利益。但是,我们有的领导根本就没有认真对待国务院下发通知的要求。山西省煤矿接连发生瓦斯爆炸,就是最好的证明。
因此,领导干部切实克服官僚主义作风,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服务的精神,在今天还依然是头等重要的大事。国家在查处重大事故上,今后也应当适当扩大追究范围,不应当只限于追究直接责任人,对于上级领导的责任也应当酌情追究。事实上,职务高的领导真正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敷衍塞责,就一定能够较好地阻止上述种种原因作怪。
■刑法有关刑罚的规定
对于打击有关犯罪力度不够
引发煤矿爆炸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责任事故罪。但是,按照这两条规定,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处罚,行为人在权衡发大财和受处罚之间的利弊,显然选择发大财更为有利,何况发了大财之后,借助金钱的魅力,也许还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就事论事,应当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前提,正确适用法律。而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一件简单的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实际上,这还可以说是一件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其理由很简单:那些煤矿主不管其是否清楚采矿的高深技能,但按照通常的知识,有一条是绝对清楚的,即没有通风设备,瓦斯就会聚集,聚集到一定程度就会爆炸。这是不需要用任何证据来证明的。然而,那些贪财的矿主为了急于发财,尽量减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矿主并不希望造成伤亡事故,但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造成伤亡的结果是必然的,不发生伤亡才是偶然的。
因此,毫无疑问,这种爆炸事件,除了具有重大的责任事故的性质外,同样还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性质,所以应按数罪并罚原则从重处罚。那么,对于那些审批者而言,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是让他们为人民把关,使那些投入生产的小煤矿都能达到安全的标准。因此,对他们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他们明知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标准,而为了某种有利可图的原因而予以批准,应当按共同犯罪来处理;如果因官僚主义的原因而予以批准,就应当按玩忽职守罪处理。而对于那些不检查、不督促,只听汇报的上一级领导,就因为他不能尽职尽责,也应当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如果我们能加强法治工作,不姑息养奸,也许就能改善我们的生产环境,少出事故和不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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