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广大市民对本周四(14日)上午开通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专家咨询热线非常关注,咨询电话络绎不绝,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提出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等相关问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咨询者对专家的答复普遍感到满意。截止到下午2点,该中心共受理电话1149人次,其中人工服务654人次,自动语音服务人495次,专家解答41人次,咨询工资与福利待遇方面的电话111人次,约占来电总量的16.97%。
通过与市民的零距离接触,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资福利工作的专家针对市民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五个方面的提示,需要市民注意:
一是职工全年工作时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日工作时间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规定,职工全年工作天数为251天,工作时间共计2008小时。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是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三是最低工资的涵义及目前标准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津政发[2003]107号)及《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4]231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劳动者工作方式不同,最低工资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月最低工资,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作标准已经调整为530元/月,每小时3.17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调整为510元/月,每小时3.05元;二是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为5元/小时。
四是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1、防暑降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201号)的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
2、冬季取暖补贴。根据《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5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
3、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根据《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的规定,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五是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有关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响应期限的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市民如有其他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可在工作日内(8:30分至17:30分)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该中心经严格培训的39名熟悉政策、训练有素的电话咨询员将会给您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