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开通以来,医疗保险一直是市民特别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进行归纳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热点问题 1
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规定根据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的缴费标准: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②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费: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标准:①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的职工(不含困难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84元,200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88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4400元。②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2005年度为每人60元。
热点问题 2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住院,个人需负担下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自费部分的金额;个人增付部分的金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4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部分的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因此,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需交足上述5项费用。
热点问题 3
城镇个人参保待遇缴费基数与比例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季、半年、年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预缴费不能跨年度,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3%。参保人员每年度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对于设立了等待期的参保人员,7月1日后参保的,当年不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个人间断缴纳医保费存在等待期根据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发生符合《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
付:《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
根据《关于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急诊留观等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支付。
热点问题 4
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待遇缴费基数与比例根据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困难企业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88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4400元。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要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根据《关于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意见》规定: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热点问题 5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待遇缴费基数与比例根据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专项资金筹资标准,以本市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休人员的平均住院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为标准并逐年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行政部门发布。2005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年人均969元。统筹基金支付项目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困难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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