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名外地来津打工的妇女在去工地的路上,被一家门市部工作人员饲养的大狼狗扑咬,造成腿部大面积脂肪外露。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狼狗的主人赔偿伤者损失5000余元。
据了解,今年30岁的妇女吴某系安徽省利辛县人,案发前在本市一家钢丝绳厂的施工工地打工。本案被告王某在该厂附近一家铝合金门市部从事电焊工作,并在门市部的后面饲养了一条狼狗。2005年5月9日,吴某在去工地路经门市部时,王某的狼狗虽拴着铁链子,仍蹿上前去将吴某大腿咬伤,造成其脂肪外露。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吴某提起诉讼。她在庭审中解释说,事发当日当她被大狼狗扑咬时,被告非但不予制止,反而唆使恶犬继续咬她,造成其双腿大面积脂肪外露。为了治疗,她产生直接经济损失7700余元,而且该事件给其精神造成极大痛苦,因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要求法院驳回。他辩称,当时狗拴着链子,原告是想窃取门市部财物才被狗咬伤的,对此原告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狼狗咬伤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过错,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休假证明,所以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没有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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