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师体罚之后,四川省某中学初二男生夏某精神失常,弃学回家。夏某父母为此代理孩子将该学校及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之后,法院却以夏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与被打事件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为讨回公道,夏某父母慕名找到天津市的两位律师代理上诉。在本市律师的努力下,日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中学赔偿夏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13万元的40%,即5.2万元。
夏某今年23岁,系四川省泸州人。1997年,正读初中二年级的夏某从原就读中学转入泸州某中学。刘某时任该校的物理老师。有一次上课时,刘某将夏某叫到讲台旁,对夏某进行了体罚。1998年春,夏某弃学在家,此后,夏某像变了一个人,孤独、少语且时常自言自语、易冲动。1999年4月起,夏某到泸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断治疗,2000年9月转入武汉精神病院门诊治疗。2001年3月,夏某到泸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35天。该院住院病历中记载:“病员二年前(正读初二)学习成绩差,两次转学,且进入快班学习,病员的学习更落后,教师不重视,同学瞧不起,甚至老师还打了他。病员不与外界接触,就是自己的父母也不交谈。”同年8月夏某又入住泸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53天。此后,夏某又先后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华西医大进行检查治疗,疾病仍未愈。
夏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疾病是由于老师体罚引起的,因此,近年来多次找到泸州某中学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如愿。为此,夏某的父母代理夏某一纸诉状将泸州某中学及老师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与被打事件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此,判决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夏某父母慕名找到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潘强及徐国强两位律师代理上诉。二审中,两位律师指出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并就因果关系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及理由。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刘某体罚夏某的事实,对于夏某被体罚与其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仅限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应当以相当因果关系学说进行分析,审查当事人行为是否产生之结果的原因力。夏某性格内向、学习压力大、教师体罚等,均是产生精神病的原因力。
二审法院认为,夏某被体罚,与其患精神分裂症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由于刘某是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学校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患精神分裂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老师体罚只是原因之一,因此,被上诉人只能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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