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供暖期将开始。针对冬季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中容易出现的供暖费纠纷,天津市房地产业内人士提醒市民,在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过程中要明确供暖费由谁承担,并将商议好的内容写进合同中。
据房管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像供暖费、一户一表(电费)、水费等费用,如果卖房人已经先行支付或有欠费,应明确告知给买方,购房人也应该及时了解,并协商明确这些费用是否包含在购房款中,并将协商内容明确地写进买卖合同,以防出现扯皮。而据某二手房市场人士介绍,在冬季买卖房产时,有一些购房人在办理产权手续后入住时,才发现原房主拖欠了几年的供暖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人应向卖方索要近几年的供暖发票,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至于在房屋租赁业务中,供暖等费用可由双方协商缴纳。由出租方交纳时,出租方可将物业、供暖等费用折算到房租里。如果出租方的租金里不包含物业、供暖等费用,那么供暖费应由承租方缴纳,但前提条件是租赁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由谁支付供暖费用”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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