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事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1、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虽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期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档的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不得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丧失: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件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的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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