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和落实,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决定实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该《制度》要求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明确案件督办岗位职责,严密组织案件督办工作。坚持每案督办的原则,对于所有违法案件,都要责成督办人员进行全程督办。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和书面督办。采取口头方式督办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督办人员应当发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国土资源和房管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单》。对重大或者久拖未结的案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督办。
案件督办的内容包括:新立案件统计上报、案件查处进度情况,与查处案件相关的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按照规定时限报批和送达,案件的立案备案、延时申请和结案备案,案件的建档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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