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主要规范天津行政区域内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办法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区、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考核目标,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负责,区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求区县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账册等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按乡镇、村、户逐级签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每年通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安排地方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此外,国家和天津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经批准跨区县落实占补平衡的,核减占用耕地所在区县当年度的耕地考核指标,相应增加补充耕地所在区县当年度的耕地考核指标。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