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本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正。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重新修正后的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的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劳动模范退休后的补贴,以及特殊人群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偿金的条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因失业间断缴费个人账户给保留
修正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双方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符合条件的劳模
除基本养老金外还有补贴
修正后的《实施细则》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出国定居个人账户中
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修正后的《实施细则》规定,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出国定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待遇。
缴费满15年有了明确说法
修正后的《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系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连续工龄加上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用人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足额支付用于退休职工其他养老待遇的费用,影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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