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日)是参加明年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第一天。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昨天到本市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的市民不少,很多先期申请参保并已取得社保缴费通知单的市民昨天一早就到选定银行的储蓄网点办理缴费手续。针对市民在参保咨询中比较关心的医保报销范围、方式以及转外就医、家庭病床的报销等问题,记者上午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八种情况不予报销——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酒后驾驶肇事医疗费等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酒后驾驶肇事等八种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具体包括:(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三)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四)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到外地就医要事先登记 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
参保人员转外埠就医,应到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津申报报销,先自付5%后,再按照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手续。
参保患者办家庭病床全年累计不得超90天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患有糖尿病伴冠心病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者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可以选择具备城镇职工家庭病床治疗资格的一级医院进行家庭病床治疗。全年家庭病床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90天,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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