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春节劳动维权问题,发出特别提醒:由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在今年施行,今年春节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将出现四个有别于以往的“新法亮点”。
一是加班费计算标准有变。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年包括除夕、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在内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而法定节假日必须“带薪”,因此,月计薪天数从20.92天调整为21.75天,这一基数变化将使加班费略有下降。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将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须按应付金额50%至100%标准加付赔偿金。
二是在今年之前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直至今年1月底仍没有签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得到双倍工资,其中包括春节加班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是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且最少可以休5天。一些在春节长假前后休假的劳动者有必要关注的是,根据今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享受至少5天的年休假,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是每年春节长假后“复苏”的各类公共职介,从今年起不得成为“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办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只能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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