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布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
五部门制定工资社保福利待遇联动调整新机制
今年1月起执行
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公布2007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时,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日前,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8年保险待遇
有新的基数计算标准
据了解,公布的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700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225元,日平均工资为106.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3.3元。2007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75元,增幅为19.1%,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2007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056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
按照本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225元和2823元为基数计算。
对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在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品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各项待遇
今后与平均工资挂钩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的基础上,将现行的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定期调整改为制度化调整,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实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可以促进企业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据介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实行职工工资、养老等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计算调整相关待遇的具体事项包括:
1.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2.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
3.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发。
4.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按30个月计发,六级伤残按25个月计发,七级伤残按20个月计发,八级伤残按15个月计发,九级伤残按10个月计发,十级伤残按5个月计发。
5.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计发。建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2008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配偶的抚恤金每月增发68元,达不到每月591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增发51元,达不到每月443元的补齐差额。以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今后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6.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
7.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8.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9.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暂行办法》,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增长的长效调整机制,可以增加群众收入,维护职工权益,统一规范制度,体现社会公平,服务企业百姓,便于监督执行,非常必要。它的实施,涉及全市城乡每一个职工和家庭,解决了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民计民生,施惠百姓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丧葬费、防暑降温费和中夜班津贴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调整,将大幅度增加职工收入,必将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拥护。
记者了解到,我市职工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是职工和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存在部分待遇标准偏低、多年未调整,尚未形成正常调整机制等问题。如企业的中班津贴1元、夜班津贴2元,执行的是1992年标准;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费,分别为一次性给予1000元和300元,执行的是1995年标准;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45元,每年6—9月共计发放180元,执行的是2003年标准等。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的制度规定和待遇水平,难以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为此,将职工相关待遇标准实行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建立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确保职工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及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中夜班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是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另行支付的,用于补偿职工特殊和额外的劳动消耗。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基本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待遇。但随着企业分配自主权的扩大,各项待遇出现了标准不一、参差不齐的问题。有些企业规避法定义务,将应在工资之外另行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纳入工资一并发放,造成部分待遇名存实亡。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不仅自行提高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增设福利待遇项目。
近年,国家陆续出台了规范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和高温津贴的政策。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调整相关待遇标准,为各类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最低保障线,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协商丰富本企业工资福利待遇内容,提高待遇标准。
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企业,应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作为主要依据,调整和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和津贴福利等待遇水平。强调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劳动者。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及时调整相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相关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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