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了本市实施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连日来,许多读者致电本报询问个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记者针对本市“4050”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本市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本市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新办贸易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3年内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3项社保补贴。对参加过失业保险,家庭人均收入较低且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下岗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3项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对下岗人员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每人额度为2万至3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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