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2775] 天津市 网友:百姓 于2008-11-13 15:27 发表评论:
记得上一次涨价就是在大部分居民都交完供暖费后发生的,结果转年再交费时还要补交.这一次也肯定躲不过去,因为我们是弱者,只能任人宰割.我弄不明白的是:我交费在先,你涨价在后,为何还要补交???,难道我今天加油是六元一升,明天变成五元一升了,你们还要退还我昨天的差价不成???
- [502732] 天津市 网友: 于2008-11-13 14:47 发表评论:
不蒸馒头蒸口气!中国股市站起来!
- [501077] 吉林省 网友:眼镜 于2008-11-12 11:25 发表评论:
一份有悖于《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宣传单正在走进千家万户!近日,在我与有关部门探讨住户室外供热设施由谁来负责时,长春市热力公司南关二公司负责人把一份宣传单送给了我,让我认真学习。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包括进户、出户阀门),应由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维修和更换。用户要对自己家阀门进行看护,避免在冲(笔者注:宣传单上的错别字,应为“充”)水时阀门丢失,出现漏水现象,造成不必要损失;2、楼梯间及地沟供暖管道年久失修,腐蚀、堵塞、渗漏,需要更新,用户自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共同筹集管道维修费用;3、修缮供暖设施资金由业主分摊;4、楼栋供暖地沟严重腐蚀,望用户进行维修。”(原文)
我在认真学习宣传单内容时发现,其四项内容皆与指导我市供热管理纲领性文件——地方规章《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悖!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住户室外供暖设施由热经营单位负责。(注:该宣传单1-4项内容的阀门、管道,都属室外供暖设施,应由热经营单位负责;而宣传单上却让住户负责。这显然与《办法》相悖!)
我省较有影响力的媒体——省级报刊新文化报是这样解读《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
“供暖设施的维修已由楼道口缩到你的家门口啦。也就是说,以后你只管你家门里的供暖设施就行,门外的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和管理。”(原文)。
去年10月15日我市实施了新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新文化报在全面地解读了15日王学战副市长所作的供热工作讲话及《供热管理办法》后,16日用整版的篇幅(在8版)专题报道了题为《供热百姓受惠多》。详细地阐述了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其中有上述解读。(2007年10月16日《新文化报》,请查阅)
这份有悖于《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宣传单,署名为“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这份宣传单,热力公司印了很多份。在其管区内,对每栋楼各单元进行了张贴(平阳一带各单元门上皆能看到),正在走进千家万户。
- [498824] 天津市 网友:ni 于2008-11-08 23:05 发表评论:
楼上的,不懂就不要胡说,交不起供暖费就不要住楼房,还是住你的平房不更好么,省的为取暖费发愁,何必呢??不要怨供热公司涨价,市场经济,不是福利供暖的时代了,不要一涨价就骂供热公司和政府,成本在涨.热费不涨才怪,要怨就怪自己不争气,连取暖费都交不起,有空多想想怎么多赚点钱把!!
- [497760] 山东省 网友:贫民 于2008-11-06 21:50 发表评论:
青岛可能是全国供热费最高的城市吧,30.4.按净住面积,供热时间是140天,在国际煤价下跌的情况下,合理吗。而且是自费。
- [497661] 吉林省 网友:申先生 于2008-11-06 19:31 发表评论:
长春热力公司四次忽悠市长公开电话! 截止11月6日,供暖已经十几天了,平阳小区11号楼下岗职工申先生家的室外阀门,还是没人来维修更换。它是去年供暖快结束时,热力公司发现坏了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室外阀门由热经营单位(热力公司)负责。热力公司拒不执行。我先后多次向市长公开电话投诉。热力公司先是自己杜撰了一个所谓的“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在物权法里根本找不到),来忽悠市长公开电话。在我们反复宣讲《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之后,其三次保证给住户维修更换阀门,但都没有兑现。以下是热力公司给市长公开电话的回复(原文):
【2008-9-27 13:48:27】邢石的直接办结意见:热力公司回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楼内采暖系统的修缮,应由所有人(业主)自行承担,投诉人供暖阀门应由业主自行购买,我公司可给予安装。(投诉者注:热力公司的这个所谓的“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在物权法里根本找不到,请大家查阅《物权法》。)
【2008-10-13 14:27:42】邢石的直接办结意见:经热力公司回复,此户阀门我公司将派人前去安装维修。
【2008-10-14 14:07:51】邢石的直接办结意见:经热力公司回复,我公司在试水之前一定将阀门安装上。此事已回复投诉人。
【2008-10-22 13:24:31】邢石的直接办结意见:经热力公司回复,已经与投诉人联系,在供暖前一定将阀门按上。
以上是热力公司四次忽悠市长公开电话的记录。
我要阐明的观点是:1、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已经明确指出:住户室外供暖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它的制定是参照了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是最广泛地听取了包括热力集团公司等相关企业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形成广泛共识后,在充分考虑及兼顾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基础之上,结合本市的具体实际,由崔杰市长签署的地方规章。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保证政令畅通。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部门都不能无视市政府下达的文件,凌驾之上,另起炉灶。热力集团公司更应模范遵守。2、供热是一特殊商品,供热设施有它的特殊性。在仔细阅读比较《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与《物权法》后,我们不难发现,《新办法》是结合我市的实际,对《物权法》在供热方面的具体阐述和细化,与《物权法》并不相悖。当然,与热力公司杜撰的所谓的“物权法”相悖!3、《新办法》更体现了市领导的民生思想,是一关心平民百姓的亲民政策。是受到老百姓拥护的。4、我省较有影响力的媒体——省级报刊《新文化报》,在《新办法》颁布实施第二天,就对《新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报道说:“供暖设施的维修已由楼道口缩到你的家门口啦。也就是说,以后你只管你家门里的供暖设施就行,门外的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和管理。”去年10月15日我市实施了新的《供热管理办法》,《新文化报》在全面地解读了15日王学战副市长(主管供暖)所作的供热工作讲话及《供热管理办法》后,16日用整版的篇幅(在8版)专题报道了题为《供热百姓受惠多》。详细地阐述了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其中有:“点评:供暖设施的维修已由楼道口缩到你的家门口啦。也就是说,以后你只管你家门里的供暖设施就行,门外的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和管理。”(注:这是原文)(网址:http:enews.xwhb.nethtml20071016content_63592.htm或2007年10月16日《新文化报》,请查阅)
投诉者感慨:为什么平民百姓家室外的一个小小阀门,热力公司要四次忽悠市长公开电话?老百姓依法办理一点点小事儿,怎么就这么难?
长春热力(集团)公司拒不执行《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不是偶然现象。从中央到地方有许多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肠梗阻”。其根源是利己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拿来主义(有利于己,唱颂歌;不利于己,唱跑调)——也叫“忽悠主义”!
政策好,还要落实好。再好的政策,不落实,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 [496185] 天津市 网友: 于2008-11-03 20:30 发表评论:
不能让老实人吃亏。 老实人-—按时交供热费的人
- [496148] 山东省 网友:民声 于2008-11-03 19:16 发表评论:
煤价已经大幅度下滑,经济萎缩,暖气费不应该调价。
- [492904] 天津市 网友: 于2008-10-28 11:34 发表评论:
国际煤炭价跌1/4(载于天津日报),国内为何涨?
- [492010] 天津市 网友: 于2008-10-25 22:52 发表评论:
煤价已经大幅度下滑,经济萎缩,暖气费不应该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