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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在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在河北沧州和辽宁省盘锦市开展业务,当地税务局要求必须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款(5.55%)直接在合同款里代扣了,并给我们出具完税凭证。我们拿着完税凭证回到园区,园区说当地扣税不合理,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开发票入账,再次纳税。据我们了解,北京的公司拿着当地开的完税凭证回北京后就不需要再开发票。重复征税给我们增加了很大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竞争力。
这个问题我们咨询过园区地税局,地税局说这是当地税务局的问题,让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反应。
几年来,我们很多异地业务一直在重复纳税,希望园区地税局能予以考虑。(网友:秦巍)
信息反馈
关于秦巍反映《异地征税后园区地税不认可重复征税》问题的调查
近日,北方网上刊登一条信息,署名“秦巍”的网友反映:“异地征税园区地税不认可,重复纳税”的问题。对此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经我局相关人回忆,约2004年期间,园区一企业到我局咨询,企业到外省市从事设计、调试等业务,纳税地点确定以及如果当地有关部门代扣税款如何处理等问题。我局对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条款进行了答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同时向企业提示,如果当地企业或税务机关代扣税款,你们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税务局的上级机关反映。此后该企业未和我局再有接触。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和署名“秦巍”的网友联系,当面和企业沟通情况,力争此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