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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每年1月是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峰期,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首次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续接缴费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
个人参保人员须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个人参保人员应先到银行把钱存入银行卡内,再带银行卡到所在社保分中心刷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个人可选择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或一年预缴社会保险费,但预缴不能跨年度。
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补缴费后给予待遇补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参保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支付。也就是说,凡截至2008年底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参保人员,在今年3月份之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1月至3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4月以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须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下限1360元、上限3520元,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额为272元至704元,年缴费额为3264元至8448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895元,缴费比例为6.3%,月缴费额为119.39元,年缴费额为1432.68元。个人参保人员还应在年度内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纳2009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