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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据介绍,此类案件虽归于刑事类,但其中相当一部分都附有民事赔偿部分,且由于车辆归属、流转等关系的复杂化,最终的赔偿责任并非都由肇事者来承担,以致民事部分成为当事人最为关注且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
车未过户卖主无责
2008年1月8日23时许,家住本市河东区的无业男子王某喝过酒后,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轿车沿着东丽区程林庄路行驶。由于当时天色已晚,该车的制动和灯光系统又都不合格,王某在开到一家超市附近时,将中年女子郭某撞倒。后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中,刑事部分没有争议,王某最终因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民事赔偿部分却显得错综复杂。原来,这辆奥迪车并非王某本人的,其登记车主是田某,田某于2006年9月将该车卖给了李某,其间,该车投保了交强险。2007年12月,李某的丈夫又将该车卖给了魏某,魏某不久后再次将车转让,出售给邱某,而且这些交易都没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是邱某的雇员,给邱某打工,每月保底工资500元。鉴于上述情况,郭某家属将王某、田某、魏某、邱某和保险公司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56.9万余元。
对于如此复杂的车辆流转关系,市二中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的精神,认为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9.6万余元,邱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4211元。
私驾闯祸个人担责
2006年1月26日,韩某通过塘沽区男青年张某准备租辆汽车使用,张某随后通过他人辗转为韩某找了一辆高尔轿车,韩某与车主赵某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并交了2000元的租车费用。近一个月后,韩某将高尓汽车交给了张某,委托他交还给车主。张某接到该车后,却私自驾车办理个人事务。2006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张某驾车在塘黄公路行驶时,将骑电动车的男青年白某撞死。
本案中,死者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这中间的租赁、介绍等关系则成为责任承担的争议焦点。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韩某建立了汽车租赁关系,韩某使用汽车后,明确委托张某向车主送还车辆,但张某没有按委托事项办理,而是驾车办私事,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因超越委托代理范围及权限而发生的事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赵某虽是车主,但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民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法院判决由张某个人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9.7万余元,同时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5年。
车辆出借出事有责
2006年3月18日晚,男子兰某因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倒在大港油田一家公司附近。此时,暂住本市大港区的山东籍男子王某开着找朋友崔某借来的夏利轿车,刚好行至该处。由于车辆灯光不合格、制动性能不合格,王某来不及刹车将兰某碾压致死,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由于被害人兰某遭遇了两次撞击,所以此案诉至法院后,赔偿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交通肇事致兰某当场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诉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仅支持了丧葬费一项损失,同时根据“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的,借用人驾驶该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1.1万余元,王某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崔某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