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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称没有“公款”被“挪用”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少飞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表示,陈少飞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因为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李春光称,本案当中的支付方式是远期汇票,依托基础是一种商业信誉、付款承诺,而不是资金、现金的流动,而票据流转过程当中并没有云南铜业的资金参与流转。并且签发的时候是票据,贴现的时候是票据,不存在资金的流转问题,也就不存在挪用。并且票据贴现的环节是持票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和云铜无关。汇票持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贴现使用这笔钱,要看其是否愿意支付贴现的成本,从本质上讲这是其经营决策的权利,与他人无关,他人不得干涉。作为云南铜业,虽然开出10亿元远期汇票,但在到期日之前并不依据合同向昌立明公司支付任何现金,也就不可能有一分钱的现金资金从云铜账面上被划走。
李春光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李春光认为,本案中的票据流转均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归个人使用”,但是以陈少飞的职权是不可能一个人就可以完成10亿元的票据支付行为的。在云铜所有的贸易融资过程中,都是多部门、多位领导参与的。
就公诉机关指控陈少飞构成受贿罪时,李春光说:“陈少飞2008年1月就将所收到的250万元还给赤峰金峰铜业公司了,而且在还钱时还支付了10万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庭将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