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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被逼强暴勒死女生 被拍下照片勒索1000万
  为敲诈钱财,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伟业,在蒙着眼睛、脖子被绳子套着的情况下,夏伟业“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科嘉,并胁迫其用绳子勒住该女子颈部,导致该女子最后死亡。近日,王科嘉遇害案已进入公诉程序,平顶山检察院对8名涉嫌绑架的嫌犯提起诉讼,但并没有将夏伟业列为被告。
  关于25岁女设计师王科嘉的确切死因,以及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伟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讨论……
   被逼强奸杀人没有被起诉:警方以“他也是受害者”一推了之——
  “夏伟业也是受害人,他刚参加工作一年,年纪也比较小,因受到惊吓,至今未上班,家属称他经常做噩梦。目前,夏伟业仍在接受心理治疗。”——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解释为何没有对夏伟业其采取任何措施
  

  充满离奇,充满荒谬,真相不明——

  离奇一,在恐怖氛围中“被逼强奸”。“被逼强奸”的夏伟业居然是在被劫持、被蒙着眼睛、脖子也被绳子套着那种恐怖氛围下“被逼强奸”,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离奇二,勒索1000万。犯罪团伙居然向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夏伟业勒索1000万,很明显,刚工作的夏伟业不会有那么多钱,难道夏伟业是官员或者富商之子?

  离奇三,逼迫强奸是勒索的手段。这种被蒙着眼睛、脖子也被绳子套着的“被逼强奸”,居然是犯罪团伙勒索钱财的手段,难道犯罪团伙的智商这么低?是进行勒索钱财还是玩“杀人游戏”?

  离奇四,“被逼强奸”的夏伟业竟然是检察人员。本来已经是迷雾重重的“被逼强奸”,恐怕会因为“被逼强奸”的夏伟业是检察人员,而变得更加离奇。【点击观看全文

  没有理由,没有依据,一推了之——至少在目前,当地警方得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吧?夏伟业“被逼强奸”是对还是错,警方不能简单以“他也是受害者”一推了之,就算不打算追究他,也应该明明白白告诉受害女子家人及社会各界,这么做的理由什么,依据是什么?【点击观看全文
  留下了尴尬的法律——其实,早在2002年3月高检颁行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便明确提出“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要求,而更早先的《检察官法》更是确认了检察人员履职的三项法定义务,一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面对穷凶极恶的现行犯罪,夏伟业忘却了自己是一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贪生怕死,为了活命任由歹徒摆布,沦为强奸杀人共犯,甚为不堪!确实有悖司法职业伦理,愧对大批见义勇为的普通公民群体,应该受到道义和良心的双重谴责。
   说“他也是受害者”没错,但“他也伤害了他人”,触犯了法律——
  “不能以检察人员受胁迫为理由,不对其背离职责、良心、道义的行为予以追究。”——女死者父亲王更有质疑直接导致女儿被强奸并死亡的检察官没有被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明知是严重犯罪,也要用来换得自身一时安全——从这一事件中,我们最终看到的是个别公职人员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惧怕和妥协,甚至是无原则的迁就。这样一个近乎于“软蛋”的检查官,在面对暴力威胁时竟然以一个明知也是严重违法犯罪的强奸行为和故意伤害(勒颈)行为,来换得自身一时的安全,不能不是一名检察人员的悲哀。再放大开来,这起“被强奸”事件注定将成为以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司法人员的耻辱。【点击观看全文
  以伤害别人来换取自身安全,没有正当,只有无耻——我们抛开这名检察人员的公仆身份,和打击和遏止犯罪的职责不讲,即便是一名普通人,在而对以威胁别人生命为代价的强奸和杀人(勒颈)之时,也是不应该为了保全自已而丝毫没有廉耻的牺牲别人。生命权益有其对等性,这与正当防卫无关,以牺牲别人来换取自身安全,只能是一种无耻。也与一个人的社会公德和良心、道义相悖。【点击观看全文
  无耻地伤害了他人,也就触犯了法律——既然客观上伤害了他人,就不能游离于司法调查之外,更不能因为是受害者而免于法律惩罚。有错没错,该不该定罪,得由法律说了算。这对夏伟业来说可能有点残酷,但现实就是这样。何况,即便犯罪分子将刀子架在他脖子上逼他,他也不能苟且偷生般顺从,将自己的性命保全在让人别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基础上啊。【点击观看全文
   触犯了法律就要被起诉:因为,该不该定罪,必须由法律说了算——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
  夏伟业,不能因为特殊身份违反法治游戏规则——在威胁到自己性命的攸关时刻,夏伟业有权卸下司法人员法定义务、道德伦理、社会道义与良心等所有枷锁,做出一个普通人在相同险恶情势下的简单抉择——保命、活命!恰恰从这一刻开始,注定夏伟业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接受法律问责和道德谴责,而不能因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身份而特别豁免,更不能因为同情其不幸遭遇而违反法治游戏规则。否则,对被害女学生及家属很不公平,对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成了类似案件处理的反面典型。
  公安局,不能认为夏伟业是胁从犯就决定不起诉——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被胁迫参加犯罪者毕竟也犯了罪,而且强奸、杀人都是重罪,即使依法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公安局不应该越俎代庖。只要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确实有犯罪行为,就应该按正常的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办理。退一步说,即便公安局认为夏伟业是胁从犯,可以不起诉,但这一决定也应该由检察院来作出,公安局无权擅自将夏伟业排除在犯罪嫌疑人名单外。【点击观看全文
  只有法律说了算,刑可以免但罪不容赦——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夏伟业在被敲诈勒索一案中,属于被害人无疑;但其强奸王科嘉和用绳子勒王科嘉的脖子(王科嘉是否因此致死尚不得而知)的行为,应涉嫌犯罪。当然,夏伟业对王科嘉实施强奸和勒颈的行为都是在精神受到巨大压迫的情况进行的,这在刑法上被称为胁从犯,正因为受胁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刑法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刑可以免,罪不容赦。【点击观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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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区公安分局为何会对夏伟业法外开恩,恐怕原因是多方面的。夏伟业所在单位是新华区检察院,这样的身份难免引起猜疑。此外,夏伟业的家庭背景恐怕也不简单。这从歹徒胁迫夏伟业强奸杀人后再向其勒索1000万元的犯罪过程就看得出来。普通家庭恐怕不会让他们这样“狮子大开口”。
 
  不可否认,夏伟业在此案中也是受害人,但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夏伟业属于在别人的暴力强制和精神威胁下——被胁迫参加强奸、杀人的胁从犯,犯罪主体适格,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时要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那是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法官的事情,眼下负责侦查、起诉的相关司法单位不对夏伟业并案侦诉明显不当,应及时纠偏执法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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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卿 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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