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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解释,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
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本市个人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纳税人在逐年增加。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所支付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并不明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也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减少了税收流失。
市地方税务局关人士表示,这项政策对纳税人而言,是一个利好。为了便于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同时作了调整: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再次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经上述减除后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额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4000元以内减去800元扣除费用,4000以上则减去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讯员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