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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在收到赵某委托拍卖的古董后,不慎将古董损坏。为此,赵某将拍卖行告上法庭,要求拍卖行赔偿。
据了解,2007年7月,赵某与某拍卖行签订了拍卖委托合同,赵某将青花五彩花觚委托给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品底价为5.5万元。由于拍卖行保管不善,将青花五彩花觚损坏。
庭审中,拍卖行承认将青花五彩花觚损坏,同意赔偿,但对赔偿的数额存在意见,认为应经过鉴定部门对该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价格赔偿,并当庭向法院递交了书面鉴定申请。庭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青花五彩花觚进行鉴定,文物鉴定证明书证实青花五彩花觚系晚清仿康熙,未对该物品的价格作出结论。物价认证中心对该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认为:鉴定标的物因有残损,市场无交易,故无法鉴定其市场价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对拍品进行拍卖的过程中,对原告交给被告拍卖的青花五彩花觚负有保管的义务。现由于被告保管不善,将该物品损坏,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因青花五彩花觚已经被损坏,根据被告申请,委托部门未能对青花五彩花觚的价格进行评估,故此应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被告拍卖行赔偿赵某5.5万元,已损坏的青花五彩花觚归被告所有。(记者王强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