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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保管不慎,将顾客委托拍卖的拍品摔碎。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拍卖公司按合同标价赔偿顾客损失5.5万元。
市民朱女士诉称,其于2007年7月10日与本市德信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委托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青花五彩花觚进行拍卖,底价为5.5万元,同时还约定其最低有按5.5万元收取拍卖款的权利。合同签订后,朱女士向拍卖公司交付了青花五彩花觚。后拍卖公司保管不善将花觚摔碎,朱女士故上诉要求赔偿5.5万元。
被告德信拍卖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承认将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拍卖的青花五彩花觚损坏,同意赔偿但对赔偿的价格存在意见,认为应经过鉴定部门对该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并当庭向本院递交了书面鉴定申请。
本市东丽区法院查明,2007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拍卖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将青花五彩花觚交给被告在拍卖会上予以拍卖,拍品底价为5.5万元。原告将青花五彩花觚交给被告后,由于被告保管不善,将青花五彩花觚损坏。
庭审后,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首先委托天津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物品进行鉴定,证实青花五彩花觚的年代系晚清仿康熙,未对该物品的价格作出结论。尔后,被告又提出要求物价部门对该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物价认证中心认为:“鉴定标的物因有残损,市场无交易,故无法鉴定其市场价值。”
东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对拍品进行拍卖的过程中,对原告交给被告拍卖的青花五彩花觚负有保管的义务。现由于被告保管不善,将该物品损坏,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的价格,因现在青花五彩花觚已经被损坏,同时委托的部门未能对青花五彩花觚的价格进行评估,故此,应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综上,判决被告天津市德信拍卖公司赔偿原告朱女士5.5万元,已损坏的青花五彩花觚归被告所有。(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