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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本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调整范围:2009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404元的调整到1404元。
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