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据市高级人民法院“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2010年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今年度交通事故残疾赔偿费用、死亡赔偿费用、误工费及抚养费用,均以此标准为赔偿基数计算。今年1月1日后发生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适用此赔偿标准。
201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21430元,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480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10675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926元;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42983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201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农林牧渔业32719元;采掘业61139元;制造业35125元;电力水的生产供应业73575元;建筑业46302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708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943元;批发和零售业33063元;住宿和餐饮业26019元;金融业101526元;房地产业4143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37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71634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007元;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21432元;教育58764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051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1470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2344元。(通讯员杨毅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