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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塘沽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称自己到购房处办理交房手续时,被告知必须先向物业缴纳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不交钱就不给办交房手续。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得交了,但他认为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不合理。塘沽房管局物业办工作人员表示,强行收取保证金不符合规定。
一家物管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所谓的“保证金”其实就是押金,收取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业主的装修行为,担心有些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破坏承重墙等公共设施,造成安全隐患。装修结束后,物业公司会对业主的房屋进行检查,如果合格会如数返还押金。
塘沽房管局物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装修保证金被默认在协议的“相关费用”中,物业公司为监督和规范业主装修行为,以押金的形式收取保证金是物业公司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但“物业保证金”与“交房”分属两种契约关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必须如期向买房人交付房屋和钥匙。物业公司用“交房”威胁业主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是物管部门所不允许的。
塘沽消费者协会表示,如果物业公司在未经过协商和约定的前提下,向业主强行收取装修保证金,业主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记者张智张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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