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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刚刚迈出校门的小于来到胡家园附近一家小型印刷厂任行政助理。由于迫切希望上班,小于事先并未对招工企业进行详细调查,只是看到该企业有正规的相关执照,便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签合同时,公司要求小于缴纳5000元的担保押金,小于痛快地答应了,然后便开始了工作。
近段时间,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迫要进行裁员。小于所在的行政部门成了裁员的“重灾区”。领导多次有意无意地向小于透露要裁退她的意图,并向小于表示,如果因所谓的“个人能力不佳”被公司裁掉,将无法得到当初缴纳的押金。为了保住自己的押金,小于选择了主动辞职。
后来,小于无意中了解到,自己以前的同事在遭到公司辞退后,都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她离开公司的时候,并没有得到这笔钱。小于觉得很不公平,便找到了原公司。可是,她得到的答复是:当初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公司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见习记者张一弛)
律师说法: 滨海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很明显小于是落入了公司设下的陷阱。如果小于当初确实上交了辞职申请书,而且她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到公司的暗示而做出此决定的话,那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则很有可能不会被支持。杨律师同时表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公司都没有权利向员工收取押金,更不可以以此为借口暗示、威胁员工自动辞职。因此,市民在求职的时候,可以拒绝企业要求交纳押金的要求。同时在离职的时候,也不要相信公司的违法要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