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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开发商交房两年多后,一业主才提出入户门与合同约定不符,并为此起诉索赔3000元。鉴于其起诉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南开区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了该业主诉求。
2007年6月2日,市民杜某在本市南开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入户门为“采用高档木制子母门,配高档门锁,防盗眼”。而实际交付时,杜某发现入户门与合同约定不符。2008年8月30日,原、被告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交接验收。2010年12月15日,杜某以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00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在接到入住通知后,于当天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并完成了验房、交钥匙手续。被告公司在此期间均是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称其交付的入户门材质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是因为消防局要求更换高级防火门,其公司为通过消防验收,才不得以换门。而且,双方也约定,其公司保留在同档次品牌中调整个别产品品牌的权利,且防火门价格不低于承诺的子母门。因此,其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自原告2008年8月30日签收房屋至2010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期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合同中,原、被告对入户门的装修标准已明确约定。2008年8月30日,原告在接收房屋时明知被告未按合同规定装门,而安装了与合同不相符合的入户门,但原告并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且原告亦未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证据,故被告以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