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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清晰勾画出法治政府框架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六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许光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清晰地勾画出了一个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的框架。
作为执法的主体,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职能。政府履行什么职能,都应当有法律依据,就是既不可以不作为,也不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干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按平常的说法,就是既不可以“缺位”,也不可以“越位”。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做到依法决策。首先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其次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还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几点对于确保政府决策科学合理有效,对于防止和避免政府重大决策失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做到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决定》不但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强力有效的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在内的多元的内部和外部合力的监督体系,还明确提出了建立有效的纠错问责机制。这对于有效解决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全面、问责不到位而产生的行政权力滥用、公共资源浪费甚至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做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务信息透明程度。国内外的实践早已证明,公开和透明,是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要件,是预防和减少公权滥用和腐败的法宝之一。《决定》不但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而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包括财政预算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一定可以顺利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