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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公布以后,引起国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积极称赞,但也有少数西方媒体发出一些噪音,认为在中国法治这个词不是所谓“西方国家的分权和法律高于政治”,对决定内容进行胡评乱议。
中国的法治当然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国法治异于西方法治的首要特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理解中国的法治,就必须着眼于党的领导。在中国,撇开党的领导谈法治是不得要领的,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法治的钥匙。
东西方的法治既然都叫法治,必然有其共性。东西方法治的共性就是通过法律的治理。粗线条地看,西方的法治是通过法律的治理,中国的法治也是通过法律的治理。但是,如果要拉近焦距,切近地观察东西方法治的不同纹理,我们就会看到,中国法治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的。一方面,法律的创制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譬如宪法,既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同时也反映了党的意志,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结晶。在宪法之下,其他的重要法律无一例外,都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产物。当代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甚至任何一个法律条款,都必须得到党和人民的一致同意,才可能成为法律。另一方面,法律的运行过程,无论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还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换言之,党是中国法治的塑造者,在法治过程的任何环节,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就是中国法治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法治这个词天然就包含了党的领导这个本质特征。西方媒体枉议中国法治,关键在于没有真正理解党的领导这个本质特征,因而是一种偏颇的评论。西方媒体的这种评论,表明它们并没有真正理解中国的法治,没有理解中国法治自身的逻辑。
西方媒体认为,西方的法治是法律高于政治,这也被一些人视为西方法治的一个特征。但是,“法律高于政治”其实是子虚乌有的,是一个虚构的政治神话与理论神话。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永远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法律与政治相比哪个更“高”,永远不可能得出一个可以精确检测的、数字化的科学结论。西方的法律是政治家、政治集团在运作,是政治家、政治集团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说到底,不过是一件装扮政治的晚礼服。
中国的法治确实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国法治异于西方法治的特质就在于党的领导。较之于中国法治的这一特质,西方法治的特质并不在于法律高于政治,而是在于西方所特有的政党形态、国家形态、意识形态及其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