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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家住本市河东区的青年小伙李某今年28岁,没有固定职业,时常叫上几个哥们吃饭喝酒。2014年4月的一天凌晨,酒足饭饱的李某独自开车回家,在路经中山门中心东道与中山门四号路交口处时未及时减速,将迎面骑自行车而来的被害人赵某撞倒在地,撞伤赵某并撞坏自行车。经被害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不负事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