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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委组织部获悉,北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七种干部“下”的渠道。其中特别提到,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
严管同时还要保护干事创业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下”的渠道,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同时,《办法》也强调,把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帮助干部结合起来,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更加鲜明地树立用人导向,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地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篡改伪造履历干部将被问责
《办法》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加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方面的问责情形,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等方面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情形,对其他方面的具体情形也进行了适当分解细化,进一步突出从严要求、从严管理。
此外,《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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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下”将利于解决困难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央制定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键在落实,北京市的《办法》规定得细致、明确,有利于确保落实执行中央政策不跑偏、不走样。
记者发现,在干部“下”的渠道方面,中办文件明确了六种渠道,北京市的《办法》则规定了七种渠道,两相对比,多出来的是“辞职辞退”这一渠道。
对此,汪玉凯表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重点在“能下”,北京市在“下”的渠道上增加了“辞职辞退”,是依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北京实际、创造性地执行中央“能下”的精神。在干部人事管理中增加一个“下”的选项,将会给一些困难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对于北京市《办法》在问责情形和不适宜任职干部调整方面增加的选项,汪玉凯表示,这将给公平公正操作提供依据,规定越具体、越明确,争议越少,越有利于实际操作。他说,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的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这几年,中组部加大对官员档案的清理,发现一些官员存在档案造假、更改履历等情形,以便让自己的履历更光鲜,明确对这类官员进行问责,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汪玉凯说,以前干部是能上不能下,下了就会被猜疑有问题。“上荣下辱”的荣辱观如果不改变,对干部制度改革会是很大的观念阻力。北京的《办法》给干部提供“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给全国做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