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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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潘晓滨 编辑:侯静 2018-01-08 15:10:03

内容提要:十九大报告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报告中提出了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明确了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报告对奋斗目标与社会矛盾的新论述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天津北方网讯:十九大报告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报告中提出了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明确了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报告对奋斗目标与社会矛盾的新论述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当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主要包含了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而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的爆发,正是此前不均衡、不充分的发展模式所导致的结果,今后我们只有依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为先的发展路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实现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了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价值与治理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用严格制度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体现在环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各个层面。一方面,我国环境立法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各项制度空白被加速填补。我国修订完成了第二代环保基本法,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相继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逐步搭建起环境保护法律的坚实体系。同时,我国在推动传统部门法的绿色化进程中,也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确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各种环境犯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进一步推动了环境保护领域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环保督查的强化,对于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环境司法领域,我国审判机关近年来审结的环境类案件不断增加,不仅设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庭,而且实现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更多的环境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让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各类环境公益诉讼也有效促进了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领域的发展。在行政执法领域,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严格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在环保督查领域,通过强有力的上级部门监督和人员问责,让环保法规定的政府责任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地实施。

  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整体性、系统性与协调性等多方面,距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目标依然存在差距。首先,立法缺乏整体性。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是统筹经济发展、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有机整体,但我国目前仅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成效,而在与绿色发展息息相关的经济立法和能源立法方面进展寥寥,已有立法存在内容规定原则化、实施手段不足等问题。即使在环保立法方面,主要成绩也仅表现在保护领域的扩大,而针对环境保护手段的立法更多处于试点或研究论证阶段。而在环保领域法中,我国大量工作也仅局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立法仍相对不足。其次,管理体制缺乏系统性。我国长久以来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这种行政主导模式虽然在污染防治中获得成效,但在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领域,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土地、农牧、水利等多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注重隶属关系的行政主导模式很容易导致职能部门之间权力分割和利益冲突,最终影响环境行政的运行效果。再次,调整手段缺乏协调性。现代环境治理注重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多方共治,尽管十八大之后我国开始进行相关领域的建设,但市场机制引入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的不足,仍然是我国生态文明治理的短板。

  三、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建议

  积极培育生态有价与综合治理的生态文明法治理念。一方面,我们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中内化生态系统服务有价的思想;另一方面,我们要深刻领悟“山水林湖田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治理观,在法治推进中落实对环境要素的整体保护而非孤立调整的思路。

  健全生态文明管理体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分割化管理不利于环境资源工作的开展。国家应建立具有环境资源领域统筹功能的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从更加宏观的层面总领我国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的管理工作,通过立法赋予该机构集中权限,改变部委之间权限分散配置的局面,降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协调成本。

  推动绿色发展立法,鼓励多方主体参与。通过法律手段塑造全社会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突破口,我国应逐步构建起日益严格的节能、减排、降碳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统领性的《低碳经济法》,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控排责任,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的低碳生产方式,通过宣传教育影响居民的低碳生活方式,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走向世界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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