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宪法第一百条加入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宪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亟须具有本地特点的制度规定,来完善本地区各个方面的发展治理。据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对我国的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截至目前,323个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并且已经制定了595部地方性法规。(津云新闻记者张宏彬 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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