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以“小车带大车”的犯罪方法,帮助大车“跑长买短”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这起系列诈骗案涉案车辆百余辆,涉案人员百余人,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造成损失200余万元。日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了该系列案中张某某等人的上诉案件。经检察官细致审查和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张某某名下有两辆大货车从事长途运输工作,其通过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得知,有办法能省下一半的高速费,遂指使其雇用的司机吴某某,从广州、新疆等地返回天津时,在快要驶出高速公路时联系李某,并按照李某的指示与前来接车的小客车司机会合,然后驶离高速出口。
张某某实施了这一计划,后张某某向李某支付应缴高速费的一半。经查,张某某、吴某某通过“小车带大车”的方法,总计骗逃高速通行费22次,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某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补交了这些费用。不仅是张某某等人,司法机关还处理了大批犯有同类罪行的人员。
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本案案卷材料,发现这是一起通过“跑长买短”的方式,骗逃高速通行费用,严重破坏交通管理秩序的系列诈骗案件。经查,涉案人员经预谋后,在天津市武清区多个高速出口,通过短途行驶的小客车带领长途大货车的方式,骗逃高速通行费,造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损失200余万元。该系列诈骗案件涉案车辆百余辆,涉案人员百余人,且涉案人员既有小客车司机等主谋,也有货车车主及被雇用的司机。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参与次数、获利情况、退赔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建议实刑、缓刑、单处罚金或者不起诉的分流处理。该案破获后,多名被告人已退赔高速公司高速路通行费共计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帮助下多次采用‘跑长买短’的方式逃交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张某某存在上述犯罪行为,仍然帮助张某某实施逃交行为,其构成诈骗罪的从犯。二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认罪认罚,且张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的损失,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谈到此类犯罪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时,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林夏芳表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ETC收费方式凭借其便利性,已广泛使用在高速收费过程中,不仅提高了高速公司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使人们的出行更加便利,但一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实施各种各样的逃费行为,严重破坏了交通管理秩序,影响了高速事业的发展。本案便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以“跑长买短”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给高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交高速通行费,轻则被拒绝通行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大数据管理的普通应用,各类逃费行为将无所遁形,因此,提醒广大车主要遵守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法规,自觉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