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年过半,不少职场人士想趁暑假歇年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提醒,关于企业带薪年休假的政策要有所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企业可以根据档案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确定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新进企业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情形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企业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是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请事假或病假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企业如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企业应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本企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企业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企业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企业还应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津云新闻编辑孙畅)